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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单某、俞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俞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奉刑初字第6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农民。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05年6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0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抓获,于同月14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11月21日转监视居住,又于2015年5月21日被奉化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2015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明大,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奉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俞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又于同年11月21日转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海明,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奉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5)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俞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岑颖颖、陆元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及其辩护人王明大、被告人俞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单某、俞某甲合伙在奉化市西坞街道泰桥村何家91号、何家93号、葛家弄堂、余家四处民房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单某在赌场内负责抽取头钿、参与赌博,并安排徐某(另案处理)看护赌场。被告人俞某甲负责寻找赌博地点,安排村民葛某、邬世安(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并为赌场购买日常开销用品。期间,赌场非法获利(抽头)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分得人民币约7万元、被告人俞某甲分得人民币约3万元。2014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俞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追缴被告人单某非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追缴被告人俞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俞某甲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葛某、俞某乙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和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王明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单某涉案金额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上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要求对被告人单某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海明提出了被告人俞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要求对被告人俞某甲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俞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已分别追缴被告人单某、俞某甲违法所得6万元和3万元,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单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俞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俞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单某的违法所得1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鲍丙春人民陪审员  王畅国人民陪审员  诸素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