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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00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志强与朱荣华、袁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强,宁乡县历经铺乡大湾岭村村民委员会,朱荣华,袁华红,罗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0697-1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强,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大湾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利君,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朱荣华,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华红,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武彬,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03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大湾岭村村民委员会、朱荣华、袁华红、罗武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大湾岭村村民委员会、朱荣华、袁华红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34104元及利息,罗武彬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56841元,宁乡县历经铺乡大湾岭村村民委员会、朱荣华、袁华红、罗武彬负担申请执行费1264元,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华红银行存款345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征斌审判员  欧建良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书记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