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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前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佳木斯鑫鑫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诉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鑫鑫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前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鑫鑫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xx,董事长。被执行人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牟xx,董事长。原告佳木斯鑫鑫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前民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鑫鑫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门窗款17458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791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5年2月26日,权利人佳木斯鑫鑫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74580元、利息34803元、案件受理费3791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佳前执字第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赵铁锋审判员 李 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隋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