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新军与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白秀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许新军,白秀芝,张恭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107国道。法定代表人张恭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新军。原审被告白秀芝。原审被告张恭颇。上诉人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栾城区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一、上诉人等各当事人未曾就各方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作出有效约定。理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诉讼管辖原则。二、一审法院并未具体示明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具体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仅称“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并未具体指出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上诉人不明所以,无法信服。综上,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各被告均住所地均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本案应由长安区法院受理更为适宜。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北陈村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由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书旺审 判 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