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梁山县某某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梁山县某某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032-1号原告:徐某某,居民。被告:梁山县某某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梁山县某某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能在简易程序内审理完结,需转换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