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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梁山县某某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梁山县某某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032-1号原告:徐某某,居民。被告:梁山县某某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梁山县某某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能在简易程序内审理完结,需转换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