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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徐新。被告:邵某。委托代理人:吴立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邵某已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原告李某犯重婚罪,案已由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郦利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