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徐新。被告:邵某。委托代理人:吴立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邵某已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原告李某犯重婚罪,案已由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郦利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