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赖世义与被告吴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世义,吴辉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630号原告赖世义,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城镇居民。被告吴辉伍,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世义与被告吴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及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远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