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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赖世义与被告吴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世义,吴辉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630号原告赖世义,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城镇居民。被告吴辉伍,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世义与被告吴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及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远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