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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和声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和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77号,组织机构代码78417967-7。法定代表人李陶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703356-0。法定代表人杨惠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和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207570.8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已经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