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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恒韬机械有限公司、鲍菊花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恒韬机械有限公司,鲍菊花,鲍香花,鲍菊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501号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院桥大转盘东辰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胡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恒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南城街道南城十院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再富。被告:鲍菊花。被告:鲍香花。被告:鲍菊英。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恒韬机械有限公司、鲍菊花、鲍香花、鲍菊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