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马仁山与满永寿、冯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仁山,满永寿,冯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34号申请人马仁山。被执行人满永寿。被执行人冯永生。申请人马仁山与被执行人满永寿、冯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满永寿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1万元,逾期,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本金5万元,年利率24%负担迟延还款利息,被执行人冯永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冯永生给付申请人借款5万元,利息1万元及逾期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冯永生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182元、执行费8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