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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李洪克与巩义市鲁庄东风罐制品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克,巩义市鲁庄东风罐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克,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鲁庄东风罐制品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巩劳人仲案字(2015)019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鲁庄东风罐制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鲁庄东风罐制品厂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鲁庄东风罐制品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鲁庄东风罐制品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