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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谢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105号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大桥北西首。法定代表人花世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骏雅,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民事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谢靖时,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