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行终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胡继伟等与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1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薇。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继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法定代表人陈静,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松林,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洪义,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瑞、王薇、胡继伟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319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胡继伟、刘瑞、王薇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文委)于2011年6月20日在其政务网站上发布《关于开展游艺娱乐场所设立行政许可的通知》违法并非其造成经济损失,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计8530349.46元。2015年4月29日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权限范围。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海行初字第221号行政裁定已经认定,胡继伟、刘瑞、王薇起诉的《关于开展游艺娱乐场所设立行政许可的通知》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针对该通知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范围,对于胡继伟、刘瑞、王薇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6)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胡继伟、刘瑞、王薇的起诉。胡继伟、刘瑞、王薇不服,以《关于开展游艺娱乐场所设立行政许可的通知》具有可诉性,该通知违法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等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胡继伟、刘瑞、王薇针对《关于开展游艺娱乐场所设立行政许可的通知》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胡继伟、刘瑞、王薇提起的上述起诉已经被法院驳回。因此,胡继伟、刘瑞、王薇针对《关于开展游艺娱乐场所设立行政许可的通知》提起的赔偿之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胡继伟、刘瑞、王薇提起的赔偿之诉应予驳回。刘瑞、王薇、胡继伟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菲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代理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