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罗超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罗超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24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超群,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中山分行)诉被告罗超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委托代理人郭焕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超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诉称:经被告向原告申请,原告授予被告信用卡(卡号:528931138001****)及相应的信用额度,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截至2015年3月7日,被告信用卡尚欠本金、利息、其他费用等合计118888.63元。原告多次以各种形式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118888.63元(欠款暂计至2015年3月7日),其中本金100408.27元、利息2863.88元、其他费用合计15616.4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延滞金、年费等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15年3月8日起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期间,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当庭明确其诉讼请求第1项中“其他费用15616.48元”具体数额为滞纳金14875.88元、年费740.60元。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广发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广发卡申请表、《广东发展银行白金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白金卡费率表》;3、交易明细(表)、欠款构成。因被告罗超群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罗超群在法定答辩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6日,罗超群向广发行中山分行递交广发白金卡申请表申领广发银行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白金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之约束”。广发行中山分行审核后,向罗超群开立了卡号为528931138001****的广发银行万事达双币臻享白金信用卡。之后,罗超群持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3月7日,罗超群尚欠信用卡透支交易款本金100408.27元、利息2863.88元、滞纳金14875.88元及年费740.60元,合计118888.63元未还。广发行中山分行经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广东发展银行白金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额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如客户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非现金交易不享有免息待遇,全部应还款额均从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2)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可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账单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客户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最低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客户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按前项约定执行;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欠现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挂账单的欠款会优先未挂账单的欠款冲还;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客户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银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直接从客户指定还款账户扣划款项,偿还欠款;客户须在还款日前两天起确保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滞纳金、透支利息等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应按银行规定缴交年费,首期年费在新卡启用的当天产生,缴费周期为一年,从客户广发卡账户中扣收且不再退还,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将定期从前述账户中自动扣收。《广发白金卡费率表》约定:臻享白金卡年费(主卡)800元;境内取现手续费免费,境内透支转账手续费按境内透支转账金额的2.5%比例收取,最低10元;超限费免费;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2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发行中山分行当庭确认其民事起诉状中表述的“延滞金”即是《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白金信用卡费率表》中约定的滞纳金。本院认为:罗超群向广发行中山分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相关章程和合约的规定,广发行中山分行经审核后发卡给其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罗超群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却不及时清还透支款给广发行中山分行,该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透支款的责任,并依双方约定支付因逾期还款而发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广发行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罗超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超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5年3月7日信用卡欠款118888.63元,及自2015年3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广东发展银行白金信用卡客户协议》及《广发白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8元;由被告罗超群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 娜李小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