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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潘英珠与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英珠,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36号原告潘英珠。被告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立波,镇长。原告潘英珠不服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英珠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英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英珠负担。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黄川茹人民陪审员  叶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思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