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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章登贵,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登贵、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第三天在被告家的催促下,被告就到原告家看家庭。按风俗经媒人给被告见面礼28800元。相识一个多月时间被告就催促原告家下礼结婚,原告家经过媒人给被告彩礼60000元。下礼后双方于××××年××月××日到东海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5年2月14日举行婚礼。婚后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被告就回娘家。原告多次带被告回家,被告执意不回,被告通过与原告结婚为诱饵骗取原告彩礼88000元和其他礼品价值5000余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退还彩礼8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见面礼28800元我收到,价值5000元礼品我收到。原告所述彩礼60000元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到东海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5年2月14日举行婚礼。现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可准许离婚。被告现在坚决要求不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分析后,确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