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利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熊汗良诉马学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汗良,马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熊汗良,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学武,男,回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熊汗良与被执行人马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民终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2000元,申请执行费98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学武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熊汗良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熊汗良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不需要法院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吴民终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少红审 判 员  杨建新助理审判员  高远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