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新峰与王艳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峰,王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9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新峰,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艳青,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申请再审人李新峰因与被申请人王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新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乌日娜代理审判员 赵 亚 丽代理审判员 帕孜 来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热依汗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