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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宣宣与陈忠锋、杨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宣宣,陈忠锋,杨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224号申请人刘宣宣。被申请人陈忠锋。被申请人杨帅帅。申请人刘宣宣与被申请人陈忠锋、杨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忠锋、杨帅帅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永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