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宣宣与陈忠锋、杨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宣宣,陈忠锋,杨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224号申请人刘宣宣。被申请人陈忠锋。被申请人杨帅帅。申请人刘宣宣与被申请人陈忠锋、杨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忠锋、杨帅帅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永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