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遐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遐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153号被执行人:魏遐洲,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塔前镇石城村乾山18号。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魏遐洲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