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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洪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洪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诉称:2013年底,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甲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经鄂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是初婚,被告是二婚,××××年××月××日生下女儿李某乙。2014年10月在被告家住过一个月之后一直分居,2015年2月19日由于孩子要出生又再次住到被告家中,直到2015年6月28日又再次开始分居。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性格不和,未建立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只知道自己玩乐,不管原告及女儿,使原告母女俩无法正常生活,被告是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希望,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讲不是事实,为了孩子着想,我不同意离婚。经庭审查明: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13年通过网络认识,××××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近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洪某遂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通过网络认识,但经过相互了解,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纠纷,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坦诚相待,加强感情交流,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洪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审判员李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周红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