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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戴敬轩与汉源县大树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敬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雅行终字第34号上诉人戴敬轩(原审起诉人),男,汉族,出生于1940年10月25日,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上诉人戴敬轩因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5)汉行初字第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戴敬轩称:一、2009年10月21日大树镇拆迁办主任王尧军违背中央、省、市、县移民政策,强行拘留我15小时、毁我财物,此后大树镇政府截留我的移民资金,使我至今居无屋、食无物,2014年底大树镇党委书记明确答复不解决。二、汉源县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服人。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敬轩起诉汉源县大树镇人民政府落实移民政策,属于政策调整范围,依法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魏 林代理审判员  陈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忱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