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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桥与被告王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桥,王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邓桥,男,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被告王轩,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原告邓桥与被告王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邓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桥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邓桥负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