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执异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异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蒋遵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遵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鄂大悟民执异第00227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斌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张炜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