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董夫乾与吴成安、朱爱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652-1号申请执行人:董夫乾。委托代理人:范建军。被执行人:吴成安。被执行人:朱爱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夫乾与被执行人吴成安、朱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成安、朱爱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夫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并负担受理费5320元,执行费4644元,但被执行人吴成安、朱爱芳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等相关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帐户采取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纳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董夫乾发现被执行人吴成安、朱爱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6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