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甘某某,男,土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