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正军与被执行人张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军,男。被执行人张旭,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执字第0093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旭名下银行存款275350元(贰拾柒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