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谢江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22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江玉,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龙坪办事处谢家店社区**组**号,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江玉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佩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江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谢江玉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103栋2楼南侧平台处,手持水果刀将被害人黄某某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97元)抢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谢江玉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川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手机亦被缴获后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江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江玉的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涉案手机(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江玉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江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江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江玉在抢劫过程中未对被害人黄某某造成人身伤害,涉案财物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本案没有给被害人黄某某造成直接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江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丹洁人民陪审员 夏文郁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晓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