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蒋豪与刘百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豪,刘百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蒋豪。被告刘百金。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豪诉被告刘百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丽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