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俞萍、被申请人俞雪娇、被申请人念克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萍,俞雪娇,念克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89号原告俞萍,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俞雪娇,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念克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萍诉被告俞雪娇、念克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萍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俞雪娇、念克泳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查封限额为人民币350000元,并提供登记在案外人刘雄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缴纳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本院认为,原告俞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被告俞雪娇、念克泳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处分等;对登记在担保人刘雄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