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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江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职权扣押了上诉人的一批财物,并于2005年9月14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批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