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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国印与张国江、万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张国印,农民。被告:张国江,农民。被告:万玉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印诉被告张国江、万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0日,原告张国印以无法提供被告张国江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张国印负担。审判长李翔宇审判员张娜代理审判员段旭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高韶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