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盛梅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391号原告:盛梅,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扬龙,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光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5194335-7。负责人:张超,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盛梅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雪杰审 判 员 邓建国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