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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与郭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郭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34号原告: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定代表人:严继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继婷,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郭玉华,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继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诉称: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线电缆业务的公司,该公司在合肥设有办事处,由严继婷担任办事处经理,主要负责该公司在合肥地区的业务。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23日期间,郭玉华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线缆用于淮矿地产合肥家天下小区三期智能化项目建设,共购买线缆总值68142元。截至2013年5月18日,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退货7618元,尚欠货款40524元。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承诺自2013年9月1日起按月支付逾期欠款2%的利息。2014年5月17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40524元;2、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利息13778元(按约定月利率2%,自2013年9月1日暂计至2015年2月1日,后款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产品对账单一份,证明郭玉华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23日期间从原告处购买线缆,所列货物被告均已自认收到;2、欠条一张,证明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货款40524元,承诺自2013年9月1日起按每月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在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上述货款和利息,但至起诉之日仍未归还。郭玉华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1、2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郭玉华于2014年5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本人郭玉华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截止2012年5月23日,从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严继婷经理处购得线缆,货物总额为68142元用于淮矿地产合肥家天下小区三期智能化项目建设。截止2013年5月18日,已支付严继婷货款20000元,退货金额为7618元,尚欠款40524元。本人承诺从2013年9月1日开始,按月计算逾期欠款总额的2%的利息,暂计至2014年5月,共计发生利息7294.32元。欠款及利息总额为47818.32元。本人对上述事实充分认可,并承诺在2014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欠款及利息。如逾期支付,债权人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和合肥办事处销售经理严继婷有权追究债务人及其合肥佳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欠款到期后,经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催要,郭玉华至今未还,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郭玉华向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要求郭玉华支付所欠货款4052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郭玉华自愿于2013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逾期欠款总额2%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要求郭玉华支付按每月2%计算的欠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货款40524元及利息(月利率2%,自2013年9月1日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58元,由被告郭玉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刘科委人民陪审员  史筱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