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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斯桓与许珍鸿、邱晓东、邱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斯桓,许珍鸿,邱晓东,邱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王斯桓,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珍鸿,女,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告邱晓东,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告邱晓峰,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斯桓与被告许珍鸿、邱晓东、邱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斯桓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斯桓以该纠纷已与被告许珍鸿、邱晓东、邱晓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斯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斯桓负担。审判员  刘俊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