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斯桓与许珍鸿、邱晓东、邱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斯桓,许珍鸿,邱晓东,邱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王斯桓,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珍鸿,女,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告邱晓东,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告邱晓峰,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斯桓与被告许珍鸿、邱晓东、邱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斯桓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斯桓以该纠纷已与被告许珍鸿、邱晓东、邱晓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斯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斯桓负担。审判员 刘俊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