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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季学勇与王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学勇,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季学勇,男,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王威,男,汉族,现住邢台市。关于季学勇与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王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季学勇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王威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