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彭守福与高志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守福,高志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420号原告彭守福。被告高志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守福诉被告高志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守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