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芳,明畅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芳,明畅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90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董事长。被告刘小芳,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明畅伟,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芳,明畅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蹇 黎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