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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芳,明畅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芳,明畅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90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董事长。被告刘小芳,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明畅伟,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芳,明畅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蹇 黎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