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欧阳涛诉肖学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涛,肖学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欧阳涛,男,200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河岗村2组1号,身份证号:511802200605271916。法定代理人:欧夕文,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河岗村2组1号,。系欧阳涛之父,身份证号:511023196905032676。被告:肖学强,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幸福村5组8号,身份证号:513101196508141915。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中路9号附1号。负责人:唐正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涛诉被告肖学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涛的法定代理人欧夕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晓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