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于爱海与何香林、张仁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爱海,何香林,张仁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91号原告:于爱海,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何香林,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张仁芝,女,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爱海诉被告何香林、张仁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爱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爱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