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绪元与巴东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东县人民政府,李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小区巫峡路1号。法定代表人单艳平,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绪元,农民。上诉人巴东县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李绪元林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蔡 斌代理审判员 王豫娥代理审判员 李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