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冬梅与张立德、杨秀娥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冬梅,张立德,杨秀娥,张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81号原告罗冬梅,居民。被告张立德,居民。被告杨秀娥,居民。被告张艳红,居民。原告罗冬梅诉被告张立德、杨秀娥、张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三被告继承张恒如名下的东房私字第0003586号房产及张恒如名下的72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请求冻结被告的衡东县石湾加油站(原衡东县湘江加油站}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原告提供南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自有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立德、杨秀娥、张艳红继承张恒如名下的东房私字第0003586号房产及张恒如名下723.8平方米的东规字第201514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冻结被告张立德、杨秀娥、张艳红的衡东县石湾加油站(原衡东县湘江加油站)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翔审 判 员 谢红军人民陪审员 刘美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滔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李文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