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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华与被告何某、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华,何某,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010号原告李某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羽,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被告何某,男,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刘丽娜,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华与被告何某、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万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