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广贞诉刘长记、刘允强、胜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贞,刘长记,刘允强,胜书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刘广贞,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记,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刘允强,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胜书章,男,汉族,1960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刘广贞诉被告刘长记、刘允强、胜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广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广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贞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广贞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