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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渝芹诉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时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渝芹,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时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王渝芹,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莲城大道滨河名郡*号楼**层*室。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与八一路光大银行*楼。法定代表人:黄埔振震。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与八一路光大银行*楼。负责人:时顺利。被告:时顺利,男,汉族,1979年2月12出日生,住许昌市八一路金色家园**幢*层。原告王渝芹因与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时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同日原告委托宋青华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2000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4日补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义务,期间只支付了两次利息。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时顺利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立案侦查,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渝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晓辉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