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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三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战家利、车艳梅诉被告海城市龙浩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志龙、洪志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家利,车艳梅,海城市龙浩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志龙,洪志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418号原告:战家利,男。原告:车艳梅,女。被告:海城市龙浩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志龙,该单位经理。被告:洪志龙,汉族。被告:洪志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战家利、车艳梅诉被告海城市龙浩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志龙、洪志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战家利、车艳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战家利、车艳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家利、车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为636.5元,由原告战家利、车艳梅负担。审 判 长  陈付利人民陪审员  丁 一人民陪审员  崔广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