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206号原告赵某。被告陈某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陈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8年12月29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我常年在外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工作的地方偏僻,与被告联系较少,为此经常和被告发生争吵,双方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2012年9月,我与被告失去联系,我回到老家寻找,但至今被告下落不明。现我与被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某缺席,未做实体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2、凉州区西营镇双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12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常年在外工作,且工作地方偏僻,双方聚少离多。2012年9月,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后原告回到老家寻找被告无果,至此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个孩子,但婚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2年9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背弃了夫妻间应尽的义务。现双方分居两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离家出走后,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鉴于被告目前仍下落不明,因此离婚后,孩子继续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赵某某由原告赵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XX儒人民陪审员 任成昌人民陪审员 任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