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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阮有清与赵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阮有清,农民。被告赵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有清与被告赵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有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建1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阮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建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桑秀青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蒲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