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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7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强某某,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