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耿与丁锦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李耿。被执行人丁锦锋。申请执行人李耿与被执行人丁锦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台仙商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丁锦锋自愿于2015年7月22日前归还原告李耿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丁锦锋、江惠琦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景江城市花园1幢4单元1801室的房产。该房产已经抵押,处置该房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目前被执行人丁锦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0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耿发现被执行人丁锦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